最高院案例:违法强拆案件,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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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省正阳县的刘大明(化名)家,房屋被强拆,其家中物品及母亲的骨灰等均来不及抢救而被掩埋,造成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伤害。
随即,刘大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判决确认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刘大明提交的赔偿物品清单不符合实际情况,驳回刘大明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刘大明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刘大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刘大明一审提交的物品清单中的物品在房屋被强拆时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家庭自用物品未留存票据也在情理之中,即便有票据也在强拆时掩埋。强拆行为和屋内物品的清点、毁损、掩埋等具体行为都是由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被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刘大明母亲骨灰因强拆被埋废墟,给刘大明及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精神损失。3.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承诺对房屋滴水及隔热层进行补偿,但补偿清单未列此项补偿,该补偿未补偿到位,正阳县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审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超期审理,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请求再审依法改判二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经济损失80万元或者返还原物、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正阳县政府强行拆除刘大明房屋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双方对此无争议,对应支付给刘大明的征收补偿款项和安置房,正阳县政府应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就刘大明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强拆给其造成的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正阳县政府在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没有对刘大明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刘大明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其仅能提供现场照片及物品损失清单,但也属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损失的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正阳县政府承担。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刘大明的诉讼请求,合理酌定刘大明的实际损失,判决正阳县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以刘大明提供的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物品的存在及其价格为由,驳回刘大明的赔偿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点评
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而在行政诉讼中,则奉行“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这一例外规定对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诉讼权利至关重要。
众所周知,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实力上差距巨大,前者的弱势加之后者有意无意的妨碍,使得相对人很难搜集到充分完整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将原本属于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行政主体一方,保证了双方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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