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适用
基本案情
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438.38平方米建设农家乐。
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检查,并立案调查。
2019年8月14日,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日,沈某某申请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并对沈某某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8月23日,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某某称,该土地管理并使用6年之久,使用期间并未受到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期,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沈某某的违法占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不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这一条规定,当事人误以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就是自行为之日起两年内,认为如果违法行为持续超过两年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被处罚。但是大家忽略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这款规定中可以知道,违法行为一直持续的,不收两年追诉时效的限制,这一点要尤为注意。
违法用地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
峰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安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28.7平方米建设厂房。其中817.78平米为耕地,10.92平米为其他农业用地。
原如阜国土局经过初查、勘测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
2018年3月12日,原如阜市国土资源局呈批立案。
2018年4月11日,原如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018年5月2日,原如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峰安公司称其占用的土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的土地及荒地,并非集体用地,遂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峰安公司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厂房,即使土地属于合法流转土地,也不得改变其土地用途,所以作出的处罚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遂驳回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虽为峰安公司合法租赁而来,但认定违法用地的标准不以土地是否为有偿流转作为判断标准,而是以土地是否有批准手续,是否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作为判断标准。峰安公司占用土地为农业用地,为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土地用提,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当事人认为拥有合法的流转手续就可以在土地上建设,但实际上,即使土地为合法所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依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也就是说除了要合法取得土地外,还需要知道土地用途,如果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申请后,方可使用。
强制拆除决定主体的确认
基本案情
陈某某擅自建设猪舍440.56平米。
洋浦经济开发区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批准,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行为拟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其后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等。
2019年1月31日,拆除陈某某建设的猪舍。
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未经批准且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根据《行政强制法》作出强制执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驳回陈某某的诉求。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建设猪舍的用地是农业用地,且未履行审批手续,属于非法占地,因此对该土地上建筑物拆除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申请法院执行,而不适用《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洋浦管委会自行拆除。遂判决洋浦管委会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物违法城乡规划法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规划区外的建筑物违法土地管理法的,应当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就是当地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强制拆除决定并予以拆除,当事人要清楚建筑物的规划和土地性质,针对不同的情况去审查其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不可笼统的使用城乡规划法,一刀切式处理。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