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私建,建设违法
基本案情
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承包地上建设大棚及附属设施,用于种植苗木花卉,总占地面积3.96亩。
西安国土资源局对孙某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孙某承认其非法占地行为。
西安国土资源局向孙某作出并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告知书》,要求孙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承包地上的建设,并处罚款。孙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未经批准在租赁土地上建设大棚及其他设施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事依据土地总体规划图可以证明孙某建设的大棚及其设施所占的土地性质属于基本农田,不占用行为不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西安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为提出上诉。
律师建议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施永久节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现象,有些人属于法律意识薄弱,还有些人认为少占并不存在问题。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今年以来,针对乱占耕地行为的治理工作一直都是重点,耕地是吃法的大事,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占用。在此情况下,大家要首先自查自己的建设,其次在遇到查处时,积极通过司法程序维权。
未批先征,征收违法
基本案情
杨某1承包了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0.06亩,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6年杨某1将承包的土地租赁给杨某4,租赁期限3年。
2018年,淇县人民政府委托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杨庄村委会将杨某4的耕种的土地清除。
判决结果
确认淇县人民政府2018年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及强制占用该土地的行为违法。
期限人民政府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028元。
期限人民政府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承包地回复至能耕种的状态并返还给原告。
律师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但是必须遵循严格的土地征收与补偿程序。实践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工作,在没有得到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实施征收行为,提前占用土地,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未批先征”,本案中,淇县人民政府答辩称“相关手续正处于报批阶段”违法《土地管理法》有关征收的规定,针对这种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恢复土地原状并要求赔偿。
不批私占,占地违法
基本案情
袁某某于2016年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场。
2016年12月,九仓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停建通知书》,袁某某拒收。
2017年,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九仓分局先后向袁某某发送《违章建筑责令整改通知》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袁某某拆除违章建筑物并接受调查询问。
2018年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袁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袁某某既未履行告知书内容亦未申请听证,随后向袁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袁某某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某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且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对袁某某作出调查处理,遂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某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内建设,其行为违法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适格的执法主体有权作出调查和处理。且在对袁某某进行处罚前,依照法定程序调查案件事实,并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现场勘查,依法告知袁某某申请听证的规定,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基本农田不同于普通农用地,一旦划定为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发现占用基本农田后,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询问,并积极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一味的拒收、不理并不能阻止执法机关的执行,对于确实有原因和确属合法占用的行为要积极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