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拆迁中,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各类没有拆除的资格的单位进行强拆实际行为,当事人在起诉过程中,因为他们不具有强拆主体资格而被驳回,如果起诉相关行政部门,因为其没有实际参与到强拆行为中,依旧被驳回。那么强拆主体资格究竟要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强拆的合法资格。这个案例中所述情况,投资公司明显不具有强拆的资格,所以即使他承认实施了强拆行为,因为其不具有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职权,也应当视为受到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本案中,在强拆现场有街道办和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可以推定强拆主体系有关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
所以结合这个案例,当事人并没有收到相关公告,也没有经过催告和陈述就被强拆,其行为和主体都存在违法。
而本案经过再审,撤销了之前的裁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初步得到维护。
律师建议:
在拆迁中,除了司法强拆,也就是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后,当事人未按照决定履行义务,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经过依法催告和当事人陈述后,由作出补偿决定的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之外的以任何手段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强制拆除当事人合法房屋的,均可称为违法强拆。当事人在遇到违法强拆时,要及时咨询并提起相应的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