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
【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县级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直接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缺少法律依据,应属违法。——(2018)最高法行申7562号
17 行政机关无权以自己名义决定收回集体土地
【裁判规则】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县级人民政府。与土地征收不同,收回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只是针对村集体的相关报批手续,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履行法定职权,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的行政机关直接以村集体和集体成员为行政相对人,以自己名义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注销其使用权证),规避征收程序,缺少法律依据,应属违法。——(2018)最高法行申7562号
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特定情形下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裁判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特定情形下的收回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但这种情形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明显有别于国家的征收行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的调整。——(2017)最高法行申1167号
19 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2019)最高法行申5530号、(2019)最高法行申8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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