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委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纳入国家监察!

  •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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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打虎”作为破题之举,全力推进反腐败斗争。2015年两会期间,明确表态:下大力气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良行为,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情况,必须严肃查处,拒不姑息。
在征收拆迁中,大小事务都绕不开村委、村干部,但是由于他们并不是行政机关,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所以贪污腐化,扣留征地补偿款等情况非常严重。
2018年两会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并且实施,《监察法》第五、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也就说监察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国家监察委发出明示:《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来,接下来基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落实不会被踢皮球式处理,而是落实到基层具体人员处,有利于在拆迁中村委会因为不是合格主体而推卸责任。
为进一步便于管理,国家监察委再次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纳入国家监察,包括: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5、代征、代缴纳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单位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在拆迁中,因为被拆迁人最先也是接触最多的就是村委等负责人,但是在后期的维权中往往因为他们不是合格的诉讼的主体而无法维权。接下来,征收补偿款的管理直接被监察,也就说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款等将能得到合理、透明的管理,从而使得被拆迁人获得最理想的补偿分配。实践操作中,问题不是一个条款或者一项规定可以全面概括的,被拆迁人在遇到补偿不合理或者分配不理想的情况,应该根据的自己的情况,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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