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无人担责?咱不怕,推定强拆行为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

  • 2021-08-02
  • 728
“除了为得不到合法补偿而焦虑不安之外,还会担心遭遇强拆!比如外出期间被强拆、住院期间被强拆、夜间被强拆,强拆之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拍照录像进行取证,被拆之前也没有任何的盖章的文件,被拆之后又找不到哪个部门来承认,这种情况怎么办?”想起诉难道就没办法了吗?


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强拆主体,无论是否有证据证明强拆损失,该有的合理补偿一分也不会少,上海动迁律师为你讲解,为什么没证据证明强拆主体,也能胜诉。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一)、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之间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初步证据要拿到达成协议获满意补偿
在诸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征收维权诉讼案件中,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拆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但是通过现有的“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初步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强拆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拆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拆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拆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拆行为”这样的意见。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
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断。
老百姓主要可以初步证明行政机关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内容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