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土地“征收行为”属于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可拆分性,是否属于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以及对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待司法审查。原审法院对当事人笼统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未予释明,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案情回顾
孔树昌等8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错误采信大井镇政府提供的《大井镇集镇建设告知书》,致使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直到2015年10月其才知道土地被征收,一、二审裁定认为其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本案继续审理。
会泽县政府答辩称,(一)孔树昌等8人所提诉讼请求超过起诉期限。(二)案涉被占用土地是大井镇政府采取流转方式取得使用,不是会泽县政府征收或占用。孔树昌等8人要求确认会泽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违法并给予补偿缺乏事实依据。(三)会泽县政府针对孔树昌等8人信访一事进行了督查并制发《行政执法督查书》,对大井镇政府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履行了监督职责。请求裁定驳回孔树昌等8人针对会泽县政府的各项诉请,并对孔树昌等8人提出的起诉期限问题依法作出裁判。
大井镇政府答辩称,(一)被诉行为并非行政征收,而是大井镇井田社区的土地收回行为。(二)大井镇井田社区的告知书系告知申请人就土地款项处理相关事宜,不涉及征收。补偿依据当时的补偿标准进行。(三)案涉项目是为公益事业,不存在高价卖房情况。大井镇政府当庭自述,根据会泽县公安局大井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强制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八日),系施工队所为而非大井镇政府实施。请求裁定驳回孔树昌等8人的再审申请。
对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法裁判
本院另查明,会泽县政府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行政执法督查书》,主要内容是,会泽县政府接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转办函,对孔树昌认为大井镇政府在2015年征收土地中存在违法行为,强占孔树昌承包经营土地用于街道建设,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督办。经查,大井镇政府对居住在大井镇井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街组孔树昌等8人承包经营的土地1.5亩,在与承包人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已属违法行为。会泽县政府责成大井镇政府限2018年6月10日前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处理好有关事宜,并于2018年6月11日前将纠正和处理情况报会泽县政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孔树昌等8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判令归还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一般法律意义上的征地由一系列行为构成,包括征地批复、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等行为。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的,因为被诉征地行为是可以拆分的,且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诸如征地补偿协议等征地中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受理并作出裁判,故一般不宜简单认定为诉讼请求不明确,而应当予以释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予以受理审查。
本案中,根据会泽县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督查书》,被诉土地“征收行为”属于未签定任何流转协议的情况下将土地以流转方式占用并改变使用用途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同样具有可拆分性,是否属于合法有效行政行为以及对其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有待司法审查。原审法院对于孔树昌等8人笼统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未予释明,迳直以《大井镇集镇建设告知书》作为孔树昌等8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起算点计算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剥夺了孔树昌等8人的诉讼权利,并使其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再无权利救济的机会和渠道。
对于孔树昌等8人起诉要求确认侵犯其土地权利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可以受理;对于被告适格,但根据级别管辖有关规定应当移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依法移送管辖;对于起诉期限依法查明并作出裁判;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行终210号和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行初16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