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而在此之前并没有关于建房用地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只适用于集镇和农村村庄,不适用县城和设镇建制的镇。
但是《条例》并没有规定关于违建,建房只需要报村委会通过即可。那么也就是说,农村房屋建于1982年之前,并在之后没有扩建和新建,就不需要拆除。
1984年4月1日
国务院颁布制定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需要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时,都一定要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或者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此时针对城市建设作出了要求,也就是说,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主管部门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
1987年1月1日
《土地管理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这时候,农村建房要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了,而建于1987年之前的建筑,即使没有登记并获得产权证书,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已经申请的登记但是没有产权证书的,要么在村委会,要么可以通过查询土地登记信息证明其为合法建筑。
2008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规定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建于2008年之后的房屋应当先取得建设许可证,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而且要符合当地的规划管理办法。
而且《城乡规划法》直接规定了几种违建的情形。包括: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3)擅自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利用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4)将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改变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5)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6)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通过以上几个时间点地梳理我们发现,1982年之前没有违建之说,1982—1987年之间需要报村委会同意,1987年—2008年之间,建房需要进行土地登记,2008年以后则需要先取得规划许可。所以,因历史遗留而发生的违建大致是从这几个时间点进行区分的。
律师建议
上文只是大概的从时间上推断违建的时间节点,因为在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和建设时的情形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时间不是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建筑的唯一要素。现在遇到违建的情形,要及时通过咨询了解房屋违建的类型和问题,通过合法的程序认定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