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予支持
《意见》指出: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对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这次《意见》再次强调关于公共利益需要的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界定一直以来是征收中较难的问题,从这次《土地管理法》中对这一概念的约定,到自然资源部在成片开发中的重视,再到此次《意见》中的强调,其本质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征收范围缩小的一个改革目标,从而达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遵循及时合理补偿
《意见》指出: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被征收征用者进行公平合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无论是此次《意见》还是《土地管理法》都再次强调征收补偿的及时性。其目的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交出土地后不能及时得到安置,主要还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合法的维护。
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意见》指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收侵犯。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耕地的保护一直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无论是在环境治理上还是征收中,对于耕地的保护是不可动摇的底线。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不可随意占用耕地,并且对相关的违法占地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违法占用耕地已经不是退出或者恢复原状就可以免责的,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
《意见》指出:妥善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截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得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被村委会截留也是征收中时有发生的问题。在补偿费分配时要严格遵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愿,对于补偿款的分配政策,扣留情况,来源支出等情况真实的向村民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对于在补偿款分配时,私自侵占、挪用等行为,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通过这次《意见》的内容不难发现,在土地征收案件审理中重点强调的几个问题也是今年土地改革中的重点问题。这些问题被一而再的提起足以说明目前对于土地的使用是国家较为重视的问题。虽然反复强调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可是在征收中因为程序的复杂和政策的变更难免不会出现有些征收方投机取巧,所以还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征收中的主要问题还是补偿的问题,对于不合理的地方需要格外注意,另外课前作业也不能不做。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