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必然强拆?《行政强制法》是这样说的

  • 202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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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刘先生经营一家养殖厂多年,2018年一纸《违法建设整治的通知》打破了原本安静和谐的生活氛围。根据通知内容的要求,刘先生必须在七日内对养殖厂自行拆除。还没待刘先生反映过来,接到通知七天后街道办负责对刘先生的养殖厂进行第一次拆除,二十天后养殖厂被全被拆除。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养殖厂经营多年从未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告知他养殖厂系违建,而从收到通知到强拆完毕历时不到一个月,这样的拆除行为似乎有违法律规定,而且即使养殖厂确系违建,如此简单粗暴的拆除方式也有违法律规定的。
案件分析
首先来看刘先生的养殖厂是否符合违建的认定过程和结果。
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想要对涉案房屋进行违建认定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认定、催告等程序,只有在对涉案当事人合法催告后仍然拒不拆除建筑物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执行。而且在违建认定过程中,有资格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也是有限的,很显然,本案中,街道办并不具有立案查处违建的资格。而且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并未向刘先生审核事实,也未就违建认定向刘先生进行催告,最后进行拆除时也未有法院的司法执行的裁决。综上所述,无论是违建的认定过程还是违建的拆除行为均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程序正当的原则,村委会对刘先生养殖厂的拆除必然违法。
其次,哪怕刘先生的养殖厂确实属于违建,基本事实认定清楚,也并不代表着可以随意进行拆除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上海动迁律师:认定违建被强制拆除的行为在拆迁中普遍存在,基于被拆迁人对于违建的认定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认识不清,多数的被拆迁人在遭遇强拆时无力回击。在此要提醒广大的被拆迁人,违建不完全等于无偿强拆,明白这个道理以后,在遭遇违建强拆时就要更注意的程序的正当,因为涉及违建的程序复杂且繁琐,如果违建强拆应当及时请求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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