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山东省淄博市某村有一块承包的土地,1997年经过申请审批后建设了一个养殖场,多年来一直在经营。2018年8月30日,街道办事处发布了“关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内容要求相关住户及租赁户在接到通知后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拆除的,七日后统一断电并拆除。
杨某接到自行拆除的通知的时候很震惊,还没反应过来。2019年9月7日、9月27日养殖场被相继拆除。
杨某面对那一片废墟想着多年经营的心血欲哭无泪。杨某对于这样的强拆行为自然不忿,在强拆期间多次报警处理,得到的回复是拆除行为系政府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杨某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复议结果被以证据不足被驳回申请。杨某此时已经无路可走,辗转听闻张心升律师是专业做拆迁的律师,抱着最后的希望找到了张心升律师,经过一番深谈和了解决定,委托张心升律师全权代理,为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此案的关键是强拆主体的确认以及强拆行为是否违法,还有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违法包括杨某的养殖场归属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逇,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该发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对杨某的强拆行为并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即使杨某的养殖场确实是违法建筑,也并不影响行政机关的履行法定程序,针对这一重大法定程序的缺失,强拆实施单位应当承担后果。
街道办事处以杨某未办理审批手续、建造者不明为由认定杨某所经营的养殖场系违法建筑。可是杨某有鉴证书,承包合同和汇报书,首先证明了涉案建筑确实合法所有,其次依据相关部门作出的通知、答复书和现场的照片和视频等都应当认定养殖场确实属于杨某所有。街道办事处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认定杨某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认识错误。
那么综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也是违法的。
最终以街道办事处对杨某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告终,杨某的养殖场被强拆终于有人负责,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建议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拆违促拆迁是拆迁方惯用的手段。是否属于违建应该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立案调查,还要经过申辩、听证等等一些列的法定程序,最终被征收人对此无疑问,法院下达裁定书,方可进行接下来的强制行为。大部分被征收人不知道行政强拆的认定和程序,在行政行为本身违法的情况下遭遇司法强拆而不维权,最终丧失合法的权益。所以在遭遇强拆时要及时主动的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和建议,不要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