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按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的征收补偿决定可予以撤销

  •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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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李某所在的安徽省亳州市某区政府与2017年7月10日作出《亳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关于某庄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确定了李某的房屋位于项目实施范围内,并委托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同日,作出了相关项目的征收公告并张贴。
李某因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所以为与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与2018年5月18日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要求李某限期交出房屋,不然将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听到这一消息,李某如五雷轰顶。住了一辈子的房屋要么用极低的补偿价格交出,要么被强拆,李某怎么想都觉得不能坐以待毙,经过多方的询问找到张心升律师,请求他代理为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接手案件后遂针对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7月2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紧接着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条例,区政府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虽然已经确认区政府作出的征收的决定违法,但因为违法理由是法定程序违法,并不影响实体权利。依据规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这样的结果,张心升律师并不决定意外,马上向中级人民法院提提诉讼。最终因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区政府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区政府并没有依据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决定,根据区政府作出的“协商选定评估公司公示”中,并没有显示在回收的告知书中,有多少人同意、所占比例多少、是否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以这份公示不能证明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决定的,私自剥夺了被征收人权利。

《评估报告》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区政府并没有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没有查勘记录。这样的评估存在的隐患非常多,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评估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虽然区政府提交了评估结果公示的张贴记录。可是根据调查针对李某的评估报告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可是区政府的张贴记录却是2018年7月11日,有违常理,可以认定为区政府并没有已发公示评估报告。

《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区政府的送达回执中并没有受送达人(代收人)的签字和盖章。就算是受送达人(代收人)有拒签的情形,区政府也缺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见证和盖章。

律师建议
综上,在评估中区政府缺失很多的法定程序甚至有些是错误的法定程序,严重的危害了被征收人的权利,导致被征收人的合理安置补偿收到侵害。在此,也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哪怕已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只要征收方的程序和义务履行错误,被征收人依旧可以申请维权,不要觉得无路可退而签订有损权益的协议,损害自己的利益。​​​​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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