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第一辑:复议“复”复议,撤销拆迁许可
由于李某等24户没有任何的拆迁维权经验,其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只有三个方面:
1、拆迁项目:河道改造;
2、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
3、拆迁公告。
由于李某等24户向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极其有限,为了掌握第一手的拆迁信息,张心升律师亲赴D市、D区两级府及其规划、立项、国土、法制、环保、拆迁征收等部门进行调查,最终确定以下重要情况:
1、2008年4月25日,D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许拆迁人D市某公司拆迁东营河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的需拆迁的房屋及构筑物;
2、2008年3月8日,D市规划局为D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其违法之处,张心升律师最终确定启动10个法律程序:
首先,代理李某等24户被拆迁人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了撤销D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2008年7月25日,D市房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撤销了该局于2008年4月25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至此,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拆迁工作暂时停止。但是,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作为D市重点工程并没有停止,李某等24户被拆迁人房屋被拆迁的警报仍然没有完全解除,可能被拆迁的境况严重影响着他们的经营和生活。
于是,张心升律师又代理李某等24户被拆迁人向山东省建设厅提起撤销D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复议。虽然山东省建设厅基本上采纳了张心升律师的代理意见,但是,山东省建设厅最终还是作出了《建设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办案第二辑:诉讼一针见血,确认拆迁违法
后,张心升律师结合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分别向D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D市规划局为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诉讼。
张心升律师在开庭时指出,由于行政许可是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种权益的享有或者资格的取得,而这种授权一般情况下会对其他的同类主体造成一定的影响,故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其中,程序性原则可以说是行政行为的核心,是其具备信服力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说,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陈述和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只有确保行政行为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执行,通知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并予以保障,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具体到本案来说,行政许可是很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于1996年前后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故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对涉案土地享有在先的使用权。D市规划局在实施以该国有土地作为标的的行政许可时应当知晓与该国有土地相关的利益存在,其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当告知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保证其申辩、听证的权利,而不应当直接许可D市某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故D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六条、建设部《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并且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严重损害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等当前使用人的利益,行政许可的实质内容也不合法不合理。因此,该行政许可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基本采纳了张心升律师的意见,认为D市规划局在为D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中,未告知李某等8户被拆迁人,也未举行听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由于D市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赋予D市某公司在这块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方行为,而这个行为又损害了李某D等8户被拆迁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等相关法律之规定,D市D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了D市规划局于2008年3月8日为D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两侧拆迁工作全面停止,D市某公司也没有再实施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东营河庐山路至东一路段河道改造工程,李某等24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的警报完全解除,他们的经营和生活恢复了正常状态。
律师谈案说法
拆迁案例:河道整治拉响强拆警报,痛诉规划许可阻断违法拆迁
当今拆迁虽然大都是由拆迁公司实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是为谋取不当的巨额利益,拆迁公司极端地利用了自己强大的财力、物力,往往采取隐瞒、欺骗、威胁、恫吓等手段对被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同时,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发展和自己的形象工程,也多是采取纵容态度。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实际上是完全不对等,被拆迁人作为弱势的一方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通过直接和拆迁人进行交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希望是很渺茫的。然而,从撤销规划许可违法入手,就可以依靠政府力量遏制拆迁公司的强势,使拆迁公司的非法拆迁行为彻底失去寄生的载体,从而在源头上打击非法拆迁,达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尽管这一维权之路很间接,也比较远,但曲径通幽,确实能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不失为被拆迁人弱势群体抵制非法拆迁的妙招。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