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拆迁维权有所了解的朋友应该知道,致胜的关键点在于找到征收、拆迁程序中的违法点,而违法点的获取又建立在对整个拆迁模式和流程的把握上。那么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被拆迁人如何去了解整个的拆迁模式和流程呢?第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拆迁利益相关人,享有对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方案等信息的知情权和异议权。
就土地征收来讲,我们首要申请公开的就是"一书四方案",也就是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我国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如果未经依法征收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过所谓土地“流转”等方式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系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行政。
那么,这么重要的文件如何申请公开?
一、什么是“一书四方案”?
“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或者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并附具相应的图件。
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同时还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的:
1. 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
2. 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 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 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 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如何申请?向谁申请?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一书四方案”属于主动公开信息,但是因为“一书四方案”是地方有关部门为了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征地所制定的过程性文件,所以只有在“一书四方案”付诸实践后才会公开。实践中,在尚未走完审批程序就开始实施征收行为的情况大量存在,也就是所谓的”未批先占",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违法征收。
此外,因为“一书四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一书四方案”应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一般的来讲的市县级国土部门申请。
三、有“一书四方案”的征地就合法吗?
前文我们说到,没有“一书四方案”等审批程序的征地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那么,是不是有“一书四方案”后,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了?
不是的,有了“一书四方案后”,还需要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通过报批后才能实施征收行为。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应当将批准文件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一并上报。”
律师建议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除了给土地本身的补偿外,还必须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途径。但实践中,“以租代征”、“未批先占”、“少批先占”等非法征地的现象大量存在,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有着补偿过低的困扰,只是囿于不懂法而不知道自己有这么多权利可以去行使,有这么多途径可以去维权。
“一书四方案”看起来是一个高大上的文件,其实只要是征地利害相关人,就可以申请公开,据此来判断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招,你学会了吗?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