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也要拆?了解“拆危”的程序谨防老屋被“骗”拆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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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拆迁大业如火如荼,各种拆迁措施也是层出不穷,如,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向被拆迁人发《解除危险通知》,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整体拆除房屋。更有甚者,直接开挖机给扒了。
就在前不久,上海动迁律师接到了四川某地当事人的咨询电话,说是家里的老屋被当成危房给拆了,自己也已经在外省安家落户多年,是不是拆迁,有没有补偿都另说,只是政府未经屋主同意就把房子给拆了,这说得过去吗?再找到负责部门,也只是回应说当时已经老母亲签字同意了……政府拆“危”是否合法暂且不论,相关部门在执法时没有文件、没有笔录、没有程序,逢“危房”就拆,还有法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定的拆“危”流程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房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危房”。
一、什么是危房?
危险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简而言之,危房指的是无法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如地基滑移的房屋,电路老化房屋,承重墙裂缝房屋等。
如果房屋不存在使用安全,明显并非危房。
二、危房的鉴定流程
1、申请危房鉴定;
2、鉴定机构受理申请;
3、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4、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5、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6、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7、签发鉴定文书;
8、根据鉴定结果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等措施。
危房鉴定必须完整履行上述程序,如果缺少鉴定流程,构成程序违法。
三、危房鉴定程序可能存在的“违法点”
1、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人;
2、鉴定机构并非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鉴定仅有1名鉴定员;
4、鉴定文书未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律师建议
根据《行政法》规定,“法无授权即禁止”,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政府在执法时必须遵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尤其在涉及老百姓生计的房屋问题上,不管是拆除“违建”,还是拆除“危房”,都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危房”、“违建”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不是任何无证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不是所有破旧的房屋都是危房;
(2)即使是“违建”或“危房”,拆除也不是唯一的处罚办法,行政执法须遵循比例原则;
(3)即使拆除“违建”或“危房”,也需要负责机关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一纸《通知》就把房屋拆除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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