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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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6年间,宁夏彭阳县新集乡周舒平(化名)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盖房10间,2017年,在没有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周舒平的房屋遭到了新集乡政府的强拆。
随即,周舒平向彭阳县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乡镇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彭阳县政府复议决定认为:新集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未履行法定程序,依法确认新集乡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因涉案房屋系非法建筑,不是周舒平的合法权利,因此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
周舒平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判决维持彭阳县政府复议决定,驳回周舒平诉讼请求。周舒平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周舒平申请再审称,1.周舒平房屋并非违章建筑,申请人合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2.涉案宅基地属于“村庄、集镇规划区”“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不属于“城市、镇规划区”,不能仅以未取得规划手续为由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新集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集乡政府)提交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未依法向周舒平送达,明显系后补,其目的在于减少行政强拆程序违法程度。4.彭阳县人民政府受理周舒平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受理期限,作出复议决定超过复议期限,实属错误。5.对于周舒平主张的强拆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明显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故意偏袒。6.二审法院未经开庭,书面审理,草率认定赔偿责任的问题,过于敷衍了事,毫无责任心。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再审。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彭阳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以新集乡政府未履行前置法定程序为由确认新集乡政府强制拆除任进堂房屋的行为违法,周舒平对此并无异议,但认为该复议决定驳回其行政赔偿请求错误。结合一、二审判决主要内容及周舒平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新集乡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对周舒平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是取得国家赔偿的基本前提。本案中,涉案房屋已经被新集乡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认定为违法建筑,该《违章建筑勒令停工通知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具有法定效力。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自然不会产生国家赔偿。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意味着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亦随之变成非法财物,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属于周舒平的合法财产,周舒平因违法建筑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应当涉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未对新集乡政府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是否对周舒平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进行审查,即对彭阳县政府作出驳回周舒平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决定予以认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周舒平申请再审的理由部分成立,最高院裁定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律师点评
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及拆除是一个严格的过程。从主体到程序,再到法律依据都是需要进行严格适用的。即使建筑本身已经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亦应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认定以及拆除建筑时,首先是要去建筑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的检查和勘验,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定,然后对建筑物建造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自行拆除,给予说明维权途径和期限,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要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应当根据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的合理价值、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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