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取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在违建认定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反映在认定违建之前并没有任何执法人员进行过调查取证,这种直接认定违建的方式程序本身就不合法。而如果有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当事人要如实回答并做笔录。
2、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认定违建时,因为一些建设年代久远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违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要如实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当事人在此时如果并没有得到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听证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听证在认定违建中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程序,一般而言,如果违建认定程序存在违法,律师在听证阶段就可以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是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很久才想到委托律师,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是放弃了听证的权利,接下来违建的当事人要开始注意听证程序,并及时咨询并委托。
4、行政处罚
在调查程序终结受,行政机关按照调查事实作出行政处罚。
违建一般是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并处罚款。并且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书后,要仔细阅读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司法程序。
5、送达、告知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诉讼的权利。
在违建中,有些行政机关并不能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造成当事人并未真实地收到的决定书,从而错过依法维权的期限,此时要联系专业的律师,寻求解决办法。
律师建议
在违建的认定上出现很多未经法定程序而做出行政处罚的,大部分人都是在收到行政处罚后很长一段时间后,行政机关要进行强制执行的时候才想起来维权,首先不说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旦经过依法申请并获得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就说什么都晚了。所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定要去咨询律师,并依法提起有关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