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当然不希望看见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错失良机,本文仅就段福惠律师20余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四大救济途径,为大家捋清维权思路提供一些有效的参考。
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很多当事人来电咨询,说不清具体是因为什么项目而拆迁,是市政工程建设,还是房地产开发,不得而知,更妄论拆迁补偿是否合理了。其实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是由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难道被拆迁人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吗?不是的,想要具体了解征地拆迁项目,被拆迁人可以主动向信息的制定或存储部门申请公示公开相关文件,以审查征拆项目的合法性。
就土地征收而言,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一般应由省级政府批准,要想知道征地是否合法,首先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征地批文的信息公开,如果连批文都没有,那征收肯定违法。
就房屋征收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首先应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对于是否存在该决定,是否依法公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这些都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了解。
二、申请房屋重新评估
很多时候,拆迁方为了达到快速拆迁、低价拆迁的目的,便在拆迁房屋的评估上大作文章。有的说房子老旧,不能按正常的市场价格算;有的说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只能按证载面积算;更有的破小旧、无证房直接就按违建给拆了……花样繁多,不一而足。然而房屋价值的评估,真的能拆迁方说多少是多少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申请行政复议
老百姓总是有一个惯性思维,那就是政府有违法的地方,就三五成群去信访,并且坚持上访,即便看不到任何希望。征收拆迁过程中,与其信访,不如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政府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行监管、查处的职责。
具体来讲,如房屋评估不合法;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包括补偿对象、利益相关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以及安置房源等内容;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包括行政机关对房屋面积认定、违章建筑处理、婚姻状况证明、共有产权情况、户籍人口证明、伤残证明、住改非以及经营许可等内容;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等,都可以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四、申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维权,主要打的是行政官司,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征地拆迁案件涵盖多种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诸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关系繁杂。被拆迁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先前已经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后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提起。
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此外,若拆迁涉及家庭内部财产分配问题,也要做民事案件处理。
律师建议
以上四大救济途径普遍适用于征地拆迁维权实践,但大家一定不要忽略最核心的一点,那就是,维权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是提高补偿。提高补偿在于双方达成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此高额补偿往往都是谈出来的,是律师通过搭建一个相对公平的协商平台,通过情、理、法的铭辩,将补偿数额提升到一个理想的水平。因此,所有的救济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个协商平台的搭建而展开的。这无形中考验着拆迁律师总揽全局、运筹帷幄的能力。
如果还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没有捋清楚维权思路,对拆迁方的拆迁模式和拆迁流程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不会熟练地运用,不建议大家草率提起相关程序,因为很容易把案子做得半生不熟,甚至做烂,千万不要图一时省钱,错过了最佳的维权时机。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