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栽抢种被强制清除,村民告强执违法并诉请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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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廉江的李硕来(化名)个人独资经营了一家花木场——紫荆花木场,2013年,廉江市国土局作出(预)征收公告。公告载明:拟征收xx村委会xx经济合作社土地8.6121公顷,自该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拟征地土地范围内实施抢种行为,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013年7月17日,廉江国土局与xx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李硕来多次参与征收会议及丈量该村被征收的土地。2013年7月20日,李硕来在位于该村的基本农田上抢种花果木,将部分盆栽花果木连盆移至征收区域的农田予以摆放。同日,廉江国土局对李硕来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听候处理及自行整改、消除影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2013年8月2日,廉江市政府、良垌镇政府对紫荆花木场位于该村的花果木进行清理,将抢种抢栽的花果木移出农田,在路边摆放。清理面积8亩左右,均为水田。清理过程中,未对移出的花果木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未交给紫荆花木场或其他人妥善保管。紫荆花木场在政府相关人员撤离后,亦未及时对摆放在路边的花果木进行妥善处置。
2013年9月13日,受紫荆花木场单方委托,茂名市xx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已经损毁的造型金钱榕、秋枫树、国王椰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9月9日,因花果木具体数量无法估计,以委托方提供数据为准。据委托方提供数据及现场勘察树龄,标的物为造型金钱榕31000棵、秋枫树1500棵、国王椰3棵,合计损失3231000元。
2014年11月10日,李硕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廉江市政府、良垌镇政府工作人员毁坏其花果木。2014年12月11日,紫荆花木场、李硕来、陈丽君(化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清理紫荆花木场花果木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3231000元。
2015年6月18日,湛江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良垌镇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驳回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紫荆花木场、李硕来、陈丽君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列原告主体不当为由,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该案发回湛江市中院重审。重审后,湛江市中院作出裁定认为,紫荆花木场作为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李硕来、陈丽君不是本案适格原告,裁定驳回李硕来、陈丽君的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湛江市中院判决认为,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对紫荆花木场进行“清理”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未作出相应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双方均无法证明被清理花果木具体损失数额,紫荆花木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市中院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驳回紫荆花木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紫荆花木场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在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结合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赔偿数额。根据庭审记录和相关证据表明,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在清理活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清点并移交给紫荆花木场的义务,对该批植物最后的损毁,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清理紫荆花木场过程中,李硕来本可以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保存证据,清点实际损失,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损失的扩大,紫荆花木场对最后花果木损毁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省高院判决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共同赔偿紫荆花木场损失8万元。
紫荆花木场申请再审称:1.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对不存在被毁花果木事实和花果木价格过高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供证据反驳《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花果木被“清理”后,仍留有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李硕来待所有人员离开后回到现场,发现只有很少部分的花果木留存,没有时间和条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赔偿损失3231000元。
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答辩称:清理行为没有任何故意损坏的意图,只是将花果木放到田埂。损毁花果木是紫荆花木场征收决定发布后违法抢种的,损失是紫荆花木场自己的恶意行为造成的。请求驳回紫荆花木场的再审申请。
最高院裁判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九)项内容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三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紫荆花木场实施违法抢种行为,廉江国土局作出通知,责令其自行拆除。从行政行为性质上看,通知是对紫荆花木场违法抢种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收到通知后,紫荆花木场应当依照通知要求,自觉履行拆除义务;不服通知的,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紫荆花木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廉江国土局可以在起诉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但是,通知作出后,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擅自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紫荆花木场违法抢种的花果木实施强制清理,显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一、二审判决确认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清理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强制执行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但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廉江市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在违法强制清理花果木过程中,未对花果木进行清点,未妥善保管强制移出的花果木,由此造成的花果木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紫荆花木场违法抢种抢栽,在执法人员撤离现场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鉴于紫荆花木场抢种抢栽仅仅是将花果木连同花盆一起摆放在田地里,强制清理移出时也只是将花果木连同花盆一起摆放至路边,造成花果木损失有限,一、二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违法强制执行行为造成的损失,判决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共同赔偿紫荆花木场8万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紫荆花木场主张,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应对是否存在损失的事实及花果木价格过高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实施强制清理行为时未登记造册,未妥善保管、依法移交清理的花果木,由此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紫荆花木场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本案中,《评估报告》是紫荆花木场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且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进行评估确定的损失。该《评估报告》在损失确定的事实认定上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仅凭该《评估报告》,不能认定本案的实际损失。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合理酌定损失,并非无条件地采信任何一方不充分证据证明的损失情况作出行政赔偿判决。
因此,一、二审未采信《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并无不当。紫荆花木场还主张,次日发现少数花果木移至路边田埂,没有时间和条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紫荆花木场认可,在廉江县政府和良垌镇政府实施强制清理行为的过程中其已经知晓该强制执行行为,紫荆花木场未密切关注其财产的处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样存在重大过失。以此为由主张不存在因其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与本案事实不符。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最高院裁定驳回紫荆花木场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为获得高额补偿,将花木场名贵树木临时移栽至拟征收耕地里,在已经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情况下,对此置若罔闻,任由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后又将执行机关的违法清除行为诉至法院,诉请行政赔偿,要求赔偿花木损失323万余元,结果三诉三败,诉求无法实现不说,整个“维权”行为持续了将近4年,徒劳无功。
这里,要给面临征地拆迁的朋友提个醒,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争取补偿是合法的,对征收方违法征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合法的,对相关部门滥用职权非法强拆申请行政赔偿也是合法的,但是抢栽抢种、抢修强建等投机取巧的行为,一定是为法律所不容许的,提高补偿,只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要在一些错误思想的诱导下,做出任何出格行为,否则只能由自己承担得不偿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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