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果真按征收方说的一分钱不给补吗?当然不行,征地拆迁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抢栽抢种的帽子岂能随便乱扣?说不补偿就不补偿,农民的权益如何保障?
下面,律师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一下为什么周老汉家的青苗补助,不能少。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栽的,不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征收方在发布征收公告时,对于被征收土地、地上物的数额认定都会设置一个期限,如果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村民为获取更多补偿而栽种的,则会被依法认定为抢栽抢种,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认定为诈骗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认定孙老汉家的树苗是不是抢栽抢种,关键看树苗的种植是不是发生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大家都知道,树苗并不是一年一收获的作物,征收方在公告下达时并没有对该地上物予以认定或进行实质性处理,时隔5年又突然进行征收,此时再将其认定为违法抢栽抢种不予补偿,与立法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二、征收工作必须在公告两年内启动
根据《土地法》第三十七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收方应当在发布征收公告起两年内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建设,否则有关部门就可以收回土地并且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因此,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两年以上没有对征收土地进行建设的,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可以对征收的土地进行复耕。这是《土地法》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在积极响应国家不浪费土地资源的号召。可见,孙老汉在征收方5年未动工的情况下种植树苗,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不是所谓的“抢栽抢种”。征收方应当按市场价值对该地上物进行补偿。
三、征收方是否有实际的征地行为
征收方在发布征地公告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评估,谈判等事宜,而非发布征地公告以后就没有动作了,同时还应明确告知村民:不能进行耕种或者是不能抢种。
本案中,刘老汉所在村里,说征收方仅发布了一个征收公告,并且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蒙在鼓里的村民们照常耕种,现在却被告知:抢栽抢种没有补偿!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给青苗补偿的,因为对方只有一个征地公告,后续并没有实际的征地行为。
律师建议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不要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冷静下来再作出自己的独立的判断。
同时,遇到自己想不明白或者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事情时,要及时地联系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