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征,诉请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最高院:裁定驳回

  •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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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政府与农民,是这个时代惹人侧目的两大身份,二者高下立判,强弱分明。被征地农民多数苦于不懂法而倍感无奈,却也不乏一些维权之勇士敢于站出来,拿起法之利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气可嘉,但效果如何呢?
2017年,河北省唐山市郑明月(化名)家的耕地因高铁建设被划入土地征收范围,因补偿数额偏低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10底,郑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填平。气愤的郑女士随即将区政府告上了法院,案件尚未经审理,就被一二级法院直接裁定驳回,理由是:诉讼请求不明确。
郑女士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称:1.案涉土地征收行为系发生在其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之前,系未批先征,违反法定程序。2.虽然征收行为系由多个行政行为组成,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具体,不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形。故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被诉行政征收行为违法。

最高院裁判
未批先征,诉请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最高院:裁定驳回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的请求需指向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具体的给付义务。
征收土地行为是由一系列行政行为构成,从征收决定到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或协议,再到责令交出土地、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等,包含诸多独立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土地征收行为的,应当针对征地过程中的某一具体行为提起诉讼,笼统要求确认征收土地行为违法的,属于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这主要是因为,征地过程中的系列行为在作出主体、法定程序、适用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人民法院在对这些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所适用的审查标准和范围也将不同,有必要由当事人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存在未批先征的违法问题,但却未明确其诉的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哪个行政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笼统的诉路南区政府土地征收行为违法,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起诉条件,并无不当。郑女士的再审申请最终被最高院裁定驳回。

律师点评
未批先征,诉请法院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最高院:裁定驳回
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又一次被驳回,是不是诉讼维权这条路根本就行不通呢?非也,其实原审法院、再审法院的裁定都没有错,也不是法院就不肯帮助人们主持公道,本案败诉的原因在于,当事人笼统要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已被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却还将错就错,一错到底,而不是积极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及时止损,加以挽回。
但是,就本案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郑女士的方向是正确的,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任何一项谈判都是利益对垒双方博弈的结果,哪一方掌握的谈判筹码越多,这一方胜出的概率也越大。具体就征地而言,要求对案件所在区域的征收模式、流程有着通体了解,在发现项目违法点的同时,有的放矢地提起相应地诉讼程序,适时将其转化为新的谈判筹码,达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谈判地位的相对平衡。像本案这样,没有具体目的,笼统地起诉征收行为违法,看起来像是那么回事,但和提高征地补偿的初衷,却是背道而驰的。
※说明:为保护个人隐私,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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